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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个人所得税法》的一些思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8/09/07 09:36:29 字体:

《个人所得税法》于2018年8月31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当天下午公布后马上就成为热门事件,这都是在情理之中,毕竟大部分个人和企业都与之相关。

老顾看了一下修改的新个税法后,就其中的一些变化及个人思考跟大家分享,由于水平有限,希望我抛砖,大家抛玉。

一、总体概况

本次修改幅度相当大,可以说是90%以上都改了。旧法共十五条,新法共二十二条,增加了七条,具体来说是这样的:新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属于新增条款,将旧法第八条改为两条,分别作为新法第九条、第十条,旧法第九条被改为四条,分别作为新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因此新法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通过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专项附加扣除,优化税率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会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亮点一:

部分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将原来分别计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综合征税,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相比分类征税,综合征税更显公平。

亮点二:

综合所得“起征点”(俗称)为每月5000元(6万元/年),比之前的每月3500元有所提高。

亮点三:

增加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等。

亮点四:

超额累进税率3%—45%税率级距有调整。虽然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跟此前工资薪金税率一致,均是3%—45%的超额累进税率,但是税率级距有所调整。新法扩大了3%、10%、20%三档税率级距,25%税率级距相应缩小,而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二、一些具体事项的思考

1、关于应税所得项目,从此再无“其他所得”

旧法第二条规定有十一项应税所得,新法第二条规定有九项应税所得,存在了30多年的“其他所得”终于跟大家say goodbye。

此处修改是考虑到目前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所得范围已经比较全面,可不必再由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确定“其他所得”,因此删除了旧法第二条最后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的规定,此举能否避免税务局和纳税人的争议,税务局能否做到没有规定征税就不征呢?拭目以待。

(1)那么在实务中,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该适用哪个所得项目代扣个税呢?还有之前曾发文明确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以后该如何处理呢?新税法中的“偶然所得”的范围是否要扩大呢,这需要大家继续关注国务院要发的实施条例。

(2)无论是新法还是旧法,对于“受赠所得”是否征收个税都未提及。那么今后实务中公司或者个人把股权等财产赠与他人,受赠方是否缴纳个税呢?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曾规定: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受赠取得除房屋以外的其他财产时,暂不征收受赠人的个人所得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新法取消“其他所得”后,个人受赠房产是否还需要缴纳个税呢?这都需要再关注后续的总局文件。

2、财政部不再有免税所得的决定权

按照税收法定的要求,应纳税所得的范围、减免税均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制基本要素,旧法中关于“其他所得范围”“其他减免税情形”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或者批准的规定,不符合《立法法》的有关规定。

因此,将旧法第四条第十项、第五条第三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分别修改为“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同时分别增加规定,国务院关于免税、减税的规定,应当报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新法实施后,所有的免税所得都由国务院规定,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那么之前财政部和税总发文的一些免税规定是继续有效,还是在国务院修改实施条例的时候进行明确呢?

3、稿酬所得税收优惠继续保留

在财政部提交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对稿酬没有给予优惠,在人大审议的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和专家提出,稿酬所得需要长期的智力投入,在税负上应给予一定的优惠;有的建议,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在减除必要的费用后计算收入额,以体现量能课税、净所得征税的原则。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最终新法规定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4、关于五项专项附加扣除

在财政部提交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四项支出。在人大审议的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为了弘扬尊老孝老的传统美德,充分考虑我国人口老龄化日渐加快,工薪阶层独生子女家庭居多、赡养老人负担较重等实际情况,建议对于赡养老人支出,也予以税前扣除,最终这一意见被采纳,写到新法第六条中。

但是具体范围、标准还有待于由国务院确定,比如是否需要发票、每人能扣多少,这些大家关心的事项,都还有待于明确。但是新税法已规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因此企业要提前制定管理制度,对提供的时间、方式、对接人等作出安排。

5、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得以明确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是为了便于纳税人了解相关信息,准确进行年度汇总申报,如果扣缴义务人在办理扣缴申报后,没有纳税人提供相关扣缴信息,那么会导致纳税人汇总申报时无法准确申报。

目前在实务中就存在个人年所得12万以上的个人自行申报时,由于缺少相关扣缴信息,申报不准确的情况。新法实施以后,这种状况会得到改善。

另外,如果个人信息被企业冒用,企业并未向个人提供相关扣缴信息,这种情况下,如何追责,也有待于进一步明确。比如北京地税通知中提到的情况,影响了个人汇缴申报的,对不法企业如何处罚?对个人如何赔偿?关键是如何消除个人的不良影响?

6、关于进一步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降低综合所得最高边际税率

在常委会审议和《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相当多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适当降低综合所得最高边际税率。但是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对上述问题的有关规定不作修改,这一点,个人感觉略有遗憾。

7、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新法实施后,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对于个人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凭据,一定要保存好。在以后个人转让不动产的时候,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会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在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时候,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也会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8、国家税务总局将发布预扣预缴办法

新法实施后,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即新法所称综合所得),是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那么具体如何操作,新法已授权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大家安心等待吧。

9、请管理好自己的金融账户信息

新法明确规定: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

那么个人那些没有完税证明的资金,如何能说清合法来源呢?自己的金融账户信息安全如何保证呢?

如果自己的金融账户中有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可以依照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10、注意汇算清缴的时间差异

依据新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11、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是否会保留

目前对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计税办法计算,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那么新法实施后,这一计算方法是否会保留呢,还有待于等待文件明确。能否在10月份提前把年终奖发了,按照现行计税方法和新税率计算税款申报缴纳呢?也还要看10月份的申报系统是否支持噢。

以上是老顾的个人思考,接下来网校将推出系列直播课进行解读,欢迎大家继续关注,一起学习。

注:上述中旧法指修改前的《个人所得税法》,新法指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

|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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