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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2009年答疑周刊第二十期

如何理解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情形?
【解答】《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这里(1)、(2)两项中,规定“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其含义是指,以订立合同作为形式,以恶意磋商或故意隐瞒等为手段,而其真实的目的则是损害对方利益。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合同行为本身,它实际上是一种欺诈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法律在此予以规定,目的在于,从对方当事人的角度考察,其所受损害是基于对恶意相对方的信赖,而使自己信赖利益遭受到损害。因对方当事人的欺诈而无法成立合同时,赋予善意当事人以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有利于全面保护其利益。这里规定的,实际是对故意损害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民事责任。
第(3)项中,规定具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基于事实上当事人的缔约关系,而产生协作、告知、照顾、保护、忠实等附随义务,当事人对该附随义务的违反,导致缔约关系的破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时,应当负缔约过失责任。这里规定的是现行的缔约过失责任,是过失所致的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及其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什么区别?
【解答】(1)从合同解释方式的适用来看,由于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规定有遗漏或不明确而当事人又不否认合同存在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法院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这种解释并不意味着由法院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而是从鼓励交易、尊重当事人意志的需要出发,通过解释合同帮助当事人将其真实意思表现出来。然而,由于合同生效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内容的评价和干预问题,如果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就意味着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不符合国家意志;在此情况下,法院不能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促成合同有效,相反只能依据合同生效制度确定合同无效。由此可见,合同解释制度主要是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产生的制度,而主要不是为了弥补合同效力不足的问题。
(2)从法律后果上看,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那么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赔偿另一方所遭受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当事人已经作了履行,则应当各自向对方返还已接受的履行。因合同成立主要涉及当事人的合意问题,因此合同不成立只产生民事责任而不产生其他的法律责任。但对于无效合同来说,因为它在性质上违反国家意志,所以无效合同不仅要产生民事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返还不当得利责任),而且将可能引起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3)从国家主动干预方面来看,许多无效合同因其内容具有非法性,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因此,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也会主动干预的。但对于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由于其主要是涉及当事人的合意问题,而不是完全涉及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问题。所以,即使合同的内容不全,条款不明确,但当事人自愿接受此种合同关系的,国家不能予以干预,而是留给当事人撤销或变更的权利。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如何理解“条件成就”?
【解答】所谓条件成就,是指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已经实现。条件的成就是决定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是否失效的问题,因此事关当事人的利益。条件成就的效力,在于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甲、乙公司于2005年11月1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一旦乙收回其应收账款,立即给甲的银行账户汇款,并约定如果1个月内不能履行,则合同失效。2005年11月14日,乙的银行账户上收到了10万元的应收账款,乙于当日即向甲汇款,履行了合同。请问这是个什么性质的合同?合同生效的日期是哪天?
【解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其所附条件是乙公司一旦收回外欠应收账款,合同就能生效,否则就无法生效。甲、乙公司的买卖合同的生效日期为11月14日。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11月14日)合同生效;(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