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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人力资源专业精讲: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3/24 09:40:48 字体:

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备考开始啦,网校经济师频道特别整理了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教材的重点考点,希望提前掌握,以备迎接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

  一、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劳动争议当事人

  劳动争议当事人指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职工。

  用人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由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参加争议或仲裁、诉讼活动;无法人资格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

  职工:指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1.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双方当事人。几种特殊情况:

  ①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②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③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④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2.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指在已经开始的仲裁或诉讼中,对当事人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部分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劳动争议成为第三人有三个条件:①须在仲裁诉讼活动中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时参加仲裁或诉讼;②须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③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

  3.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

  1.发生争议后,劳动者有权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有权选择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也有权拒绝调解而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书写仲裁申请有困难,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4.在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中,有权要求有关调解、仲裁和审判人员回避。

  5.有权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或已死亡的职工,其法定代理人或由有关机关指定的代理人,有权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

  6.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仲裁申请时,有权要求其作出说明。

  7.有权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与另一方自行和解。

  8.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同意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调解书送达之前有权反悔。

  9.对仲裁终局裁决不服,自收到裁决书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等。

  (三)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义务

  1.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程序自愿达成协议后,应当自觉履行协议。

  2.应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3.申请仲裁应以书面形式,被申请人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4.应按时参加仲裁和诉讼活动,遵守仲裁庭和法庭的纪律。

  5.仲裁程序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在调解书送达之后,不应再反悔。

  6.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和判决书,应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7.按规定交纳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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