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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人力》必备知识点(49):劳动争议当事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hynnn 2020/09/18 13:55:25 字体:

坚持是雄壮的,因为坚持是由于百般地敲打而磨练出来的;坚持是甘甜的,因为无畏的与不倒的毅力早已在心中播下了胜利的种子。正保会计网校为各位伙伴准备了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专业》必备知识点,助你高效备考。

中级经济师必备知识点

知识点49:劳动争议当事人和举证责任(1)

一、劳动争议当事人

1.用人单位

2.职工

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①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②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合并后单位为当事人。分立为若干单位,分立前发生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权利义务不明确,分立后单位均为当事人。

③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将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④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3.第三人

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诉讼活动或者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仲裁、诉讼活动。

条件:

①须在仲裁诉讼活动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时参加;

②须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③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

4.代理人

(1)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2)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3)无法定代理人,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

(4)劳动者死亡,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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