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41 苹果版本:8.7.4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2016年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试用买卖(03.2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3/28 09:02:25 字体: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知识点:试用买卖

1、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的情形:

1)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

2、不属于试用买卖的情形:

1)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3、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试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试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为方便广大考生高效备考,网校持续更新中级职称知识点,同时为考生开设了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移动班不同辅导班次,考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另外,为配合网校辅导课程特推出2016中级会计职称梦想成真辅导书,现在购买,限时尊享7折优惠并且购书送价值1500元大礼包(详情>>)!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