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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先诉抗辩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4/15 11:23:37 字体: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先诉抗辩权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先诉抗辩权

详细问题描述: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券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请举个例子。

答疑老师回复:

这个就是先诉抗辩权。比如,我向银行贷款10万元,你提供了一般保证,到期我还不了,银行不能直接找你要,他必须先找我要,起诉我,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我还是还不了,实在是从我这里拿不到钱了,银行此时才能找你去要,在此之前,你是可以拒绝的,这就是你的先诉抗辩权。

祝您学习愉快!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招生方案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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