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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中级会计实务》第十四章 收入
知识点四: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下)
(十)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站在销售方的角度)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为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销售方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或现销价格]
未实现融资收益(倒挤)
如果涉及到增值税,则再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金额按照发票售价乘以增值税税率计算。
对于未实现融资收益应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账务处理为: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实际利率,是指具有类似信用等级的企业发行类似工具的现时利率,或者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时的折现率等。
(十一)售后回购
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通常销售方将商品销售给购买方后还能对该商品实施控制,故不能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在大多数情况下,售后回购交易的性质属于融资交易,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十二)售后租回
售后租回,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在日后再将同样的商品租回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条款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以确定是否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在大多数情况下,售后租回属于融资交易,这种情况下,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一般需要通过“递延收益”科目进行处理,并将递延收益在以后各期进行摊销,调整相关成本费用(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贷:递延收益,或作相反分录)。具体如下:
租回时分别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如果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在租赁期内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2.如果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
(1)有确凿证据表明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并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
(2)售后租回交易如果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
①售价大于公允价值时,其大于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递延收益,并在租赁期内分摊;
②售价小于公允价值时,如果该部分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时,有关损失应予以递延(递延收益),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如果该部分损失不能得到补偿,则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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