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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项 目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
一般 | 特殊 | 一般 | 特殊 | |||
有限责任公司 | 一人有限公司 | 国有独资 | 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股份公司 | ||
出 资 | 人 数 | 1.50个以下,无下限。2.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 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股东 | 1.公司股东单一性。国有股东只有1个. 2.单一股东只能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 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NOT国籍)。 | |
资 本 | 1.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 最低为10万 | 最低限额:人民币500万元 | |||
期 限 | 首次出资额≥注册资本20%,且≥3万;其余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 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 不可分期缴纳 | 1.发起设立:分期出资,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 2.募集设立:不得分期出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 |||
违约责任 | 1、出资不足补足出资,并支付未出资的利息。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承担后可向被告追偿 2、增资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秘)承担相应责任,承担后可向被告追偿。 3、抽逃资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第三方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抽资后又不足,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 | 1.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有限公司 2.法人有限公司可再设立 | 1.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是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2.全体发起人货币出资≥注册资本30%,非货币<70% 3.非货币资产评估作价——未作价,去作价;价不足,不认定;市场、客观不补价。 4.非货币出资6个月内办理财产转让手续 | |||
出资方式 | 1.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财产) 2.全体股东货币出资≥注册资本30%,非货币<70% 3.非货币资产评估作价——未作价,去作价;价不足,不认定;市场、客观不补价。 4.非货币出资6个月内办理财产转让手续 | |||||
登 记 |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 共同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 | 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登记 | 1.设立:董事会申请登记; 2.募集:创立大会结束30日内由董事会申请登记 | |||
章 程 | 必须先订立公司章程,设立的公司基本情况及各方权利义务明确规定 | 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发起设立: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募集设立:发起人制定,创立大会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
股 东 会 | 职 权 |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不设股东会,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相同 | ||
定期会议 | 1.定期会议按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 1.部分职权由董事会行使 2.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每年召开1次 | 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
临时会议 |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1/3以上的董事; 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长、董事不可以);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监事不可以);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召集和主持 | 1.首次由出资最多召集和主持。 2.设立董事会的,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 名董事主持。 3.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开和主持,其不能履行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其不能由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主持)→监事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 ||||
通知时间 | 15前通知全体股东,章程有规定除外。 | ①年会:20日前; ②临时股东大会:15日前; ③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30日前 | ||||
决 议 | 1.表决权:看章程的规定,没有约定按出资比例; 2.必须经“代表(全体)”“2/3以上(≥2/3)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A.修改公司章程; B.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D.变更公司形式。 3.对股东或实际控股人担保: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一般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不是全体)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签 名: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 临时提案权 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②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③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可以使用 |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5.由董事会决议事项,但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P69) 6.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7.审议代表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提案; 8.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变更资金用途事项 【注】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 |||
董 事 会 | 性质和组成 | 1.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依法不设董事会的除外),其成员为3人至13人 2.可有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4.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5.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 1.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2.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4.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5.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6.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7.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机构兼职 | 1.5~19人 2.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可以有职工代表。 3.任期与职权:同有限责任公司。 | ||
职权 |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5.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6.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的方案; 9.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同有限责任公司 | ||||
定期会议 | 1.设董事会: 会议召开有章程规定,.董事会召开,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 名董事主持。.出席会议董事在会议上签名 2.不设董事会: 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由章程规定。 | 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10日前通知 | ||||
临时会议 |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2.1/3以上董事提议; 3.监事会提议。 ——与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相同 召开条件:“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 |||||
决议 | 1.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章程规定。 2.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1.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1/2)通过; 2.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 | ||||
监 事 会 | 性质和组成 | 1.不得少于3人 2.应当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职工代表由职代会选举产生。 3.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4.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1.不得少于5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2.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休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 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的规定相同 | ||
职权 |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注意】没有向董事会的提案权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注意】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的规定基本相同 | ||||
定期会议 | 1.每年召开一次。 2.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1.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 2.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 ||||
临时会议 | ||||||
决议 | 1.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2.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1.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2.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3.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
经 理 | ①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②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同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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