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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新增考点: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7/04 10:45:07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考点一、商业银行的设立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①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②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③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考点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1)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2)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3)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4)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Ps(分公司)

考点三、接管

1、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银监会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1)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2)接管期限届满,银监会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三条)

(1)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2)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3)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考点四、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规则

查询、冻结和扣划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
查询、冻结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证监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没有扣划权
查询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价格主管部门、反垄断执法机构、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门、外汇管理机关、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考点五、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

1、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管理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2)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2、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考点六、单位存款的基本原则

(1)财政存款专营原则

(2)强制存入原则: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3)限制支出原则

①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②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零星考点:

1、商业银行的四个职能:信用中介职能、支付中介职能、信用创造职能和金融服务职能

2、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流动性、安全性(首要原则)、效益性

3、商业银行破产清算: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4、存款根据期限不同分为:定期、活期、定活两便

5、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利率管理的唯一机构,它有权负责制定、调整各种利率

6、财政性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专营,不计利息。

7、单位存款业务规则: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3个月、半年、1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8、贷款用途: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短期贷款的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长期贷款的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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