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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票据权利与抗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2/11 16:10:34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票据权利与抗辩

1.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位权利)和追索权(第二位权利)。

(2)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①从出票人处取得;

②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

③以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3)票据权利的取得效力

①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对价。

【链接】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P223)

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链接】持票人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P223)

③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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