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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学习: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2/11 16:19:14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措施

A.为防止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采取中断时效的行为;
B.为防止追索权丧失而请求作成拒绝证明的行为;
C.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①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持有的票据;
②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③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④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⑤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示例】甲从乙处购买货物,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后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因出现货物质量问题而解除了,为了避免若乙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承兑银行付款给丙后,从乙处追款的困难,甲可以向法院诉讼,要求法院保全其权利,法院可以判决解除并互相返还财产(包括票据)。

场所时间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保全票据权利,应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无营业场所的,应在其住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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