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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汇票的承兑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2/13 09:45:25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汇票的承兑

1.程序:

(1)提示承兑(承兑是商业汇票的特色程序)

见票即付 无须承兑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出票后定期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2)承兑成立

①承兑时间: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应视为拒绝承兑。

②格式:

绝对记载事项 “承兑”字样和承兑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承兑日期:付款人3天承兑期的最后一日
不得记载事项 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同拒绝承兑

2.承兑的效力: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

(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3)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超过提示付款期,不影响承兑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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