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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汇票的付款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2/13 09:48:10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汇票的付款

1.付款提示:

商业汇票 远期票据 到期日起10日
见票即付 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汇票
银行本票(P240) 出票日起2个月
支票(P242) 出票日起10日

(1)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可不为付款提示:

①付款人拒绝承兑,无须再为提示;

②票据丧失,只能通过公示催告或普通诉讼来救济;

③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期限提示,可直接行使追索权;

④付款人或承兑人主体资格消灭,持票人无法提示。

2.支付票款: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应当履行审查义务,审查义务仅限于汇款格式是否合法,即汇票形式上的审查,而不负责实质上的审查。如果付款人或者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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