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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进项税额的计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1/26 11:59:16 字体: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知识点: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它与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相对应。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分两类:

以票抵税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含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②从海关取得的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计算抵税   ①外购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13%
②外购运输劳务:
营改增之前(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运输费用×7%
营改增之后(以票抵扣):进项税额=运输费用×11% 
增值税扣税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税收缴款凭证  

  1.关于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计算扣税:

  (1)基本规定

项目  
内容  
税法规定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  
计算公式   一般情况:进项税额=买价×13%
特殊情况:
烟叶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10%为价外补贴;
应纳烟叶税税额=收购金额×20%
烟叶进项税额=(收购金额+烟叶税)×13%  

  2.关于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抵扣:

  (1)2013-8-1前的非试点地区:

  外购运输劳务的进项税额=支付的运费金额(即运输费用+建设基金)×7%

  (2)2013-8-1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取得2013-8-1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外购运输劳务的进项税额=支付的运费金额×11%

  3.接受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境内代理人取得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4.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营改增后原增值税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同一般规定

  (三)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重要变化】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小汽车、游艇,2013-8-1之前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后可以抵扣。

不得抵扣项目  
解析  
1.用于简易办法计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解析1】设备在建工程(可抵扣)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可抵扣)
【解析2】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解析1】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解析2】非正常损失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增值税中不得扣除(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中,可以将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企业的损失(“营业外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营改增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进项税额转出上述1~3的购进货物改变生产经营用途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在购进时已抵扣了进项税额,需要在改变用途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有三种:

  第一:原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第二: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即买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数额=当期实际成本×税率

  第三:利用公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免税或非应税收入/全部收入)

  分解税额=税额×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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