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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知识点:应纳税额计算的相关规定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
时间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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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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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
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 | (1)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稽核比对,并在收到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
(二)计算应纳税额时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进项税额转出
(四)销货退回或折让的税务处理:销售方冲减销项税额,购货方冲减进项税额
(五)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进项税额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七)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的处理
(八)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
1.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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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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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 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 |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 | 税控盘和报税盘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 | 税控盘和传输盘 |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
2.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九)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
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十)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办法
1.适用范围:
航空运输、邮政业、铁路运输的总分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
2.分支机构:
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按月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邮政企业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订款)×预征率
航空或铁路企业应预缴税额=(销售额-航空或铁路建设基金)×预征率
3.总机构汇总(季度):
汇总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的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税额
4.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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