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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财产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2/03 14:54:52 字体: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合伙企业财产

  (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而非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1.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两方面的特征。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考点】根据《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共有财产分割以后,共有关系归于消灭。

  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是指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向他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行为。

对外转让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内部转让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此外,《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考点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相关考点2】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合营各方同意。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企业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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