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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2/03 14:51:29 字体: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6)合伙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争议解决办法;(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0)违约责任等。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1)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2)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企业的名称必须和“合伙”联系起来,名称中必须有“合伙”二字。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1.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

  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

  (1)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2)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3)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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