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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保证合同与保证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7/07 18:21:59 字体: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保证合同与保证人。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四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1.保证合同

  2.保证人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主要考点】:保证合同与保证人

  1.保证合同

  (1)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保证合同成立。

  (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3)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解释】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从合同。

  2.保证人

  保证合同当事人为保证人和债权人。担任保证人需要一定资格,法律对保证人的限制如下。

  (1)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保证人。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解释】注意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与分支机构的不同规定。

  (3)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

  (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担任保证人。

  (5)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链接: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四章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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