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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定金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7/08 09:40:23 字体: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定金。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四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定金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熟悉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与主观题的常设考点。

  【主要考点】:定金

  (1)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解释1】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解释2】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都应采取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2)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4)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5)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同时要求适用两个条款。

  相关链接: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四章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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