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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2016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编辑: 2016/01/08 18:44:51 字体: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津注协〔2016〕2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行业管理的重要环节,是行业诚信建设、职业化建设的有效手段。依据《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5〕83号)文件的规定,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现就开展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2015年12月31日前批准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均应参加年度检查。外省市事务所在我市设立分所的,其分所注册会计师应参加我会的年度检查。

  二、年检范围及重点

  2016年度年检工作,市注协检查核实注册会计师履行会员义务、继续教育、专职执业等情况。重点关注专职执业情况,关注涉及投诉举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新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以及协会代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情况。

  三、注册会计师年检的具体内容:

  (一)是否专职在事务所工作。

  (二)当年从事的法定业务情况。

  (三)当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四)会费缴纳情况。

  (五)是否受过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情况。

  (六)应该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四、年检报送材料:

  (一)事务所开展年检情况的总结。

  (二)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件1)。

  (三)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附件2)。

  (四)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

  (五)出资人或合伙人基本情况表(附件4)。

  (六)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表(附件7)。

  (七)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八)注册会计师证书换证情况统计表(附件7)。

  为便于归档保存,各事务所报送的年检材料,请使用A4纸打印填写,并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五、年检要求

  (一)事务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落实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撰写本事务所开展年检工作情况的总结,并于2016年2月25日前,将年检总结及有关附表(附件1-6)、《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等,一并上报市注协。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不予通过,市注协将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2、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受刑事处罚的。

  5、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6、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三)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暂缓通过检查。

  1、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2、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3、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可直接向我会提交年检材料(附件2):

  1、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拟加入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

  2、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六、检查步骤

  (一)各事务所在向市注协报送年检材料之前应对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内部自查阶段的工作,如实准备相关材料及填写相关表格,有关要求见附表备注。

  (二)市注协对事务所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市部分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其中对新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和涉及投诉举报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及合伙人(股东)全部实地检查,检查内容为注册会计师的社保参保证明、工资清单、聘用合同、人事档案托管证明、业务工作底稿等。

  七、年检工作要求

  (一)事务所要将此次年检工作与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更新工作有机结合,认真核实本所注册会计师的实有人数及相关信息,在向市注协报送年检材料前,请及时更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合伙人(股东)等相关信息,做到任职资格检查信息与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财政会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相一致。

  (二)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提供年检信息应真实、可靠,检查中如发现送审材料不实的,市注协将按照《资格注册会计师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第八条规定对相关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主任会计师进行惩戒。

  (三)事务所如无正当理由,不为本所注册会计师申报年检的,市注协接注册会计师申诉后,将要求事务所限期申报。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申报的,市注协将在行业内对事务所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公开谴责。

  (四)事务所在报送年检材料前,应及时缴清本所的团体和执业会员会费,未缴清会费的市注协不受理年检材料。

  (五)年检期间暂停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

  (六)未通过年检的人员,不得继续从事注册会计师相关业务,市注协将注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年度检验登记”栏或“注册会计师工作单位变更事项登记”栏已盖满章的,市注协将为其换发新证(旧证书请自行复印留存),请事务所为需要换证的人员填写注册会计师换证情况统计表(附表7),在相应位置贴上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八)通过天津市2016年度任职资格检查的执业注册会计师,市注协将在《天津日报》和天津注协网站进行公告。

  (九)为增加年检工作的透明度,市注协设立年检工作举报电话:23287883。

  (十)年检结束后,请事务所及时领回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

  2、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

  3、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汇总表;

  4、出资人或合伙人基本情况表;

  5、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表;

  6、注册会计师证书换证情况统计表。

  2016年1月8日

  附件:

  津注协(2016)2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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