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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编辑: 2014/01/20 16:57:06 字体: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及各位注册会计师:

  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3]112号)等有关规定,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决定开展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截至2013年12月31日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年检内容与年检重点

  1.注册会计师在事务所专职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情况;

  2.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3.注册会计师完成2013年度继续教育情况;

  4.履行会员义务情况,如会费缴纳、业务报备、行业自律公约等制度执行情况;

  5.注册会计师2013年有无受过刑事处罚;有无因工作中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有无受过行业惩戒;

  年检中重点关注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任职资格的持续性,以及被投诉举报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和2013年度新设立事务所合伙人(股东)专职执业的情况。

  三、年检方式与工作程序

  2014年度年检工作以网上申报和送审检查为主,分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自查与网上申报、年检资料送审检查(个别实地检查)和省注协复核确认处理三个阶段。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自查与网上申报阶段。

  1.自查与网上申报年检时间。2014年1月21日至2月14日。

  2.自查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要认真开展自查和组织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参加检查,积极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和信息,并填报相关年检表(表式详见附件1),对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年检资料进行复核;及时向省注协缴纳2014年团体会费和注册会计师个人会费,会费缴纳应在2014年2月28日前完成,但列为2014年2月检查的事务所应在2014年1月31日前完成会费的缴纳工作。注册会计师要认真、如实地填写年检表(表式详见附件2),认真整理相关年检资料并按时提交。

  3.网上申报。以会计师事务所用户身份登陆“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注册管理”-“任职资格检查”-“待提请人员”中,选择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后做“提请年检”的操作。

  4.信息更新。核对“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信息并在年检资料送审检查前完成信息的更新。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及注册会计师注册将以“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记载的信息为准。

  (二)送审检查阶段。

  1.年检资料送审日期:2014年2月17日至3月14日。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3《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送审检查)时间安排表》。由各会计师事务所派专人持本所全体注册会计师年检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省注协会员部办理年检。

  2.对送审检查的,省注协重点检查注册会计师的社保参保证明、工资清单、聘用合同、人事档案托管证明、业务工作底稿等。

  3.省注协代管的注册会计师,于2014年2月10日至2月14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个人会费缴纳单据及其他年检材料到省注协会员部办理年检手续。

  4.对2013年新设立事务所及被投诉举报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实地检查。

  (1)检查时间:2014年3月17-21日。

  (2)检查对象:2013年新设立事务所及被投诉举报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具体实地检查时间及名单见附件4《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实地检查)时间安排表》。

  (3)检查要求。凡列为实地检查的注册会计师,请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及其他年检材料在本事务所办公地接受省注协年检组的实地检查。原则上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如因特急事情致使其当时不在事务所的且经省注协年检组同意,可于2014年3月24日至3月25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及其他年检材料到省注协会员部办理年检手续,过期仍不参加年检的,作为暂缓检查处理。

  (三)省注协审核确认及年检结果处理阶段。

  2014年3月24日至3月31日,省注协对年检材料进行最后复核和汇总检查数据,依据相关法规及年检情况提出初步处理建议,适时召开注册委员会会议审查年检结果及处理意见。经注册委员会审批的年检结果于2014年4月30日前在《辽宁日报》和省注协网站进行公告。未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由省注协撤销或注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暂缓检查的注册会计师需于2014年5月31日前到省注协补办年检手续。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予通过年检

  1.截止2014年4月30日年龄已满70周岁的;

  2.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受刑事处罚的;

  5.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包括但不限于病休满一年的,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满一年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7.注册会计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2014年度任职资格年度检查的;

  8.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且又无正当理由的;

  9.在工作中因犯严重错误,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10.协会代管期满1年仍未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11.其他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情形。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检查

  1.没有完成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

  2.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3.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4.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5.截止2014年3月25日前仍未参加年检的;

  6.借阅人事档案超过6个月未归还的。

  六、年检材料

  1.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

  2.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

  3.2013年的工资发放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管理部门监制的正式合同文本);

  5.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社保参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退休人员,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需要提供退休证和领取退休金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7.业务工作底稿(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参与执业的非签字项目;签字的业务项目不需要提供业务工作底稿,仅在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后附防伪标识管理系统的相关数据清单即可);

  8.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9.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团体会费及注册会计师个人会费缴纳单据。

  七、年检的其他要求

  1.注册会计师证书已无空白年检页的,请带注册会计师一年内的免冠照片1张(1寸彩照),以旧证书换新证书;

  2.不参加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的,请提交注销注册申请;

  3.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请正反面打印。

  八、工作要求

  1.参加年检的省注协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查、严格把关,确保年检工作质量。

  2.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如实填报相关年检材料并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省注协将视情节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予以批评教育和行业惩戒,对有法定注销、撤销注册情形的,予以注销注册、撤销注册。

  3.为强化社会监督,省注协在年检期间设立2014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举报电子信箱y1504009099@163.com,627128086@qq.com,lnlyf@cicpa.org.cn。

  附件:下载

  1.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表1);

  2.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表2);

  3.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送审检查)时间安排表(表3);

  4.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实地检查)时间安排表(表4);

  5.注册会计师注销注册申请(模版)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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