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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易错题专家点评:无权代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9/22 09:15:31 字体:

注册会计师易错题专家点评

  多选题:

  张某将钢琴出租给李某使用,租赁期间,李某以自己的名义将该钢琴卖给不知情的高某,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但尚未交付。租期届满后,张某将钢琴取回,待高某要求李某交付钢琴时,李某方告知,钢琴为张某所有,无法交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李某构成无权处分,高某有权以李某在缔约时对钢琴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B.李某构成无权代理,高某有权以不能取得钢琴所有权为由,主张撤销该合同

  C.高某因不能取得钢琴的所有权,可以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D.高某因不能取得钢琴的所有权,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题目答案】CD

  【答案解析】(1)选项AB:李某以自己的名义处分张某的钢琴,构成无权处分,若以张某的名义处分,构成无权代理;(2)选项ACD: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点评:本题正确率是35.06%,这个题目确实有些难度,考察了几个知识点。首先注意区分“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无权代理是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无权处分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其次注意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是有效的,并非效力待定合同。

  针对大家在做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在网校论坛进行题目的讨论,实在不理解的也可以到答疑板提问,最终的目的是让广大学员都能够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在考试的时候遇到类似的问题大家可以得分。

  以上习题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每日一练——免费在线测试”栏目,网校老师针对学员每日提交的测试结果挑选出有代表性的错题进行点评。

  相关链接:

  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易错题宝典

  注: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原创,版权属正保会计网校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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