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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会《经济法》易错题解析:共有(十九)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白茶清欢 2019/03/04 17:17:51 字体:

96%的状元并不赞成“题海战术”,但99%的状元都会有一本自己整理的错题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教材中的知识点你掌握多少了?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根据学员答题情况,精选上一周《经济法》科目易错题并配以教师讲解。你中招了吗?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小王和张某是朋友,共有一台挖掘机,但没有约定共有方式、共有份额,也不能确定各自的出资额,该挖掘机出租给李某使用,小王未告知张某,便将挖掘机卖给不知情的方某,且方某支付了合理对价,买卖完成后挖掘机仍然由李某继续使用。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 小王和张某对挖掘机的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

  B. 小王出卖挖掘机应当取得张某的同意

  C. 张某对小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可以追认

  D. 方某依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 小王和张某未约定共有方式,由于两人不具有家庭关系,视为按份共有,不能确定出资额,则视为等额享有;选项A错误。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选项B正确。小王在没有征得张某的同意的情况下将挖掘机进行出卖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张某对小王的行为可以予以追认;选项C正确。挖掘机没有交付,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因此方某不能依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

  点评:本题考察共有。该题目综合性较强,审题的时候首先要看具体情况属于哪种共有形式,然后结合结合各个选项进一步分析适用的法条,最后得出答案。

  针对大家在做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大家可以在网校论坛进行题目的讨论,实在不理解的也可以到答疑板提问,最终的目的是让大家都能够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为以后的深入学习作好充分的准备。我们会尽量为大家准备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的练习题目,也希望广大学员能够通过阅读教材,认真练习和测试,以求达到良好的练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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