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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会《经济法》易错题解析:企业破产法(二十六)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白茶清欢 2019/04/16 18:59:57 字体:

96%的状元并不赞成“题海战术”,但99%的状元都会有一本自己整理的错题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教材中的知识点你掌握多少了?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根据学员答题情况,精选上一周《经济法》科目易错题并配以教师讲解。你中招了吗?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多选题

下列有关《企业破产法》中别除权的内容说法正确的有( )。

A. 别除权之债权由于有特定物进行担保,因此不属于破产债权

B. 别除权的基础权利是担保物权和法定特别优先权

C. 别除权人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处于最优先的清偿顺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D. 别除权包括的中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留置、保证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 根据规定,别除权之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其担保物属于破产财产,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别除权是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中被公认在破产程序中可享有别除权的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

点评:本题考核别除权。别除权属于比较重要的内容,建议大家能够理解掌握。

针对大家在做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大家可以在网校论坛进行题目的讨论,实在不理解的也可以到答疑板提问,最终的目的是让大家都能够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为以后的深入学习作好充分的准备。我们会尽量为大家准备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的练习题目,也希望广大学员能够通过阅读教材,认真练习和测试,以求达到良好的练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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