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5 苹果版本:8.6.95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预学习笔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13 09:50:35 字体: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预学习笔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15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拉开序幕!正保会计网校很多考友已经开始着手预学习了,一些学习积极的考友会把自己每天的学习笔记贴在网校注税论坛版块,以便每天监督自己学习,同时也可以与广大志同道合的朋友们一起讨论,共同进步。以下是学员“一菲一帆”分享的注册税务师《税法一》考试科目的学习笔记: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具体规定:

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无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 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特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款满180天的当天。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正保会计网校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网上辅导热招中,为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备考,2015年新课已经开通,即报即学!

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精品班招生方案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