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2016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答疑精华:个人所得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3/17 13:54:10 字体:

2016年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税法二》第二章“个人所得税”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税务师:个人所得税

详细问题描述:

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是1个月以内的全额计税,1-12月的是减按50%计税,1年以上的是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吗?还是有投资1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呢?

答疑老师回复: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2015年9月7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8日起施行。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看业务的发生时间,如果是2015年9月8日之后的业务,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3年以后至2015年9月8日之前,个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持有期超过一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祝您学习愉快!

·2016年税务师考试辅导报名免费咨询
·2016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招生方案
·2016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第二章答疑精华汇总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