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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答疑精华:营改增差额征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8/07 07:48:16 字体:

  2015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税法一》第三章“营改增差额征税”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注册税务师:营改增差额征税

  详细问题描述:

  企业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取的价款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后,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涉及的增值税可以抵减销项税额。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也是这种。我想问涉及这种差额征税的都有哪些行业?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或者在书上的哪里有,我记得老师讲过,找不到。

  答疑老师回复:

  针对税一考试,您不用掌握这么多,税一教材只有204页说明了融资租赁。以下供参考:

  财税〔2013〕37号文仅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采用差额征税的方法。

  财税〔2013〕106文将上述差额征税的范围扩大,具体包括:

  1.融资租赁企业。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注册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9省市的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不含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3年8月1日前按有关规定以扣除支付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此前尚未抵减的部分,允许在2014年6月30日前继续抵减销售额,到期抵减不完的不得继续抵减。

  上述尚未抵减的价款,仅限于凭2013年8月1日前开具的符合规定的凭证计算的部分。

  3.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4.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

  5.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祝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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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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