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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1/23 13:32:48 字体: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科目各章节知识点,以下是第二篇民商法律制度“民法基本理论概述”中关于“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知识点内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 民法基本理论概述

第六节 民事法律行为——知识点、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一)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条件VS期限:条件不一定成就,期限一定会到来。

【示例1】五月一日合同生效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父亲去世合同解除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示例2】今年寒假若是结婚,就把房子租给你,此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2.条件的特点:

(1)将来发生的事实;

(2)不确定的事实(NOT绝不可能出现的);

(3)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NOT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

(4)合法的事实。

(二)无效民事行为

1.效力:当然的、确定的不发生效力

2.情形:(有硬伤)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合同以外)的民事行为;

(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民事行为;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定义:指存在一定问题,可能被撤销或者变更,从而导致无效后果的民事行为。

2.性质:该种民事行为在行为人未予撤销或者变更时,则自始为有效行为。

【分析】选择权:可撤销,可变更,也可继续有效。

(四)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行为能力的欠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超过其年龄和能力的合同时,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代理能力的欠缺 无权代理行为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后生效。
处分能力的欠缺 无权处分的物权行为,经过真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该物权行为有效。
【注意】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无权处分的物权行为是效力待定的。
债权人同意的欠缺 债务人转让债务,需事先得到债权人的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的,该转让无效。债权人同意后,可以有效。

【无效VS可撤销VS效力待定】

类型 原因 后果
无效 合同有“硬伤” 自始无效
可撤销 意思表示有瑕疵 有权人提出找法院和仲裁(撤销前是有效合同,可以通过撤销转化为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 缺乏行为能力、代理能力、处分能力、债权人同意 追认有效,不追认不产生效力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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