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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1/23 13:32:48 字体: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科目各章节知识点,以下是第二篇民商法律制度“民法基本理论概述”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知识点内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 民法基本理论概述

第六节 民事法律行为——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1)一般书面:合同形式、信函形式、传真形式、电报形式、数据电文形式等。

(2)特殊书面:公证形式、鉴证形式、登记形式、审批形式等。

3.视听资料形式: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时有效。

4.默示形式:

(1)沉默形式(用消极的不作为表现):必须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可。

【示例】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表示,视为接受。

(2)推定形式(用积极行为表现)

【示例】在超市购物,向售货员交付货币。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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