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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科目各章节知识点,以下是第二篇民商法律制度“民法基本理论概述”中关于“代理的种类”知识点内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 民法基本理论概述
第六节 民事法律行为——知识点、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 | 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所发生的代理。——运用最广泛 【补充】我国注册税务师从事的代理属于此类代理。 |
法定代理 | 依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如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因法律的规定而成为法定代理人) |
指定代理 | 因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所产生的代理。 |
2.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1)一般代理的代理权范围及于代理事项的全部;
(2)特别代理的代理权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一定事项的某些方面。
【链接】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注意】未指明为特别代理的,如果无法确定代理权限范围,推定为一般代理。
3.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1)单独代理:指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
(2)共同代理:指代理权(NOT被代理人)属于两人以上的代理。
【注意1】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注意2】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4.本代理与再代理
(1)本代理:指基于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或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2)再代理: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
5.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 |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的代理。 【链接】我国《民法通则》中的代理属于直接代理。 |
间接代理 | 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效果移转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链接】《合同法》中委托代理的某些情形和行纪合同属于间接代理。 |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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