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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
2.法人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在2017年、2016年、2013年、2012年考过单选题、多选题。
【高频考点】自然人、法人
(一)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自然人生存的必要条件,不可转让和拋弃。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附条件的有限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法律赋予其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够独立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和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法律赋予其部分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仅能独立实施法律限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单纯获利的法律行为,其他民事法律行为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包括年满8周岁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法律不赋予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年满8周岁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
(4)监护制度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以下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以下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其他近亲属;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二)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法定期间: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2年,从失踪人音讯消失之日起算;战争期间失踪的,从战争结束之日或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效力:被宣告失踪的自然人的财产依法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债务、税款和应付的其他费用。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撤销: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2.宣告死亡
法定期间: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该2年时间的限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宣告死亡日期的确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死亡宣告的撤销:(1)婚姻关系:只要配偶未再婚,均自行恢复。只要配偶再婚,无论结果如何,均不能自行恢复。(2)子女收养关系: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收养无效,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3)财产关系: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合称“两户”,是自然人主体的两种特殊形态,属于商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四)法人
1.法人类型: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2.法人的成立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自己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3.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
【解释】
法人成立:签发营业执照;
法人消灭: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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