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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行政许可设定权划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11/13 10:24:28 字体:

2014注册税务师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二章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知识点六:行政许可设定权划分

(一)设定权

 
经常性许可
非经常性许可
法律
X
行政法规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实施后:(1)临时性:终止 (2)非临时性:转化(提请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X
省级地方规章
X
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可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其余文件
X
X

【注意1】上位法没有设定的,下位法才可以设定。如法律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才可以设定。

【注意2】地方性法规、省级规章“四不得”:

(1)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示例】北京不得规定注税不用考试就可取得。

(2)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示例】地方性法规、规章不得规定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到当地餐饮协会办理认证。

(3)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

(4)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二)规定权——上位法有,详细说明

下位法可以对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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