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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预习: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1/23 11:21:27 字体:

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十一章 税务行政复议代理

知识点四: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

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1.对各级国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其上一级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税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税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1)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省税务局
2)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
所属税务局
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5)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
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但是对
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上述(2)、(3)、(4)、(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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