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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十一章 税务行政复议代理
知识点五: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具体规定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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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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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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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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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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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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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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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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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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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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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事后补充告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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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该申请人收到税务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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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被申请人能够证明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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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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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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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该申请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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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申请人依法申请税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税务机关未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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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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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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