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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税务师《税法一》答疑精华:国际税法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4/01 10:48:40 字体:

2016年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税法一》第一章“国际税法”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试题内容】

下列有关国际税法的表述,正确的有( )。

A、税收情报交换是进行国际反避税合作的主要内容

B、不转移纳税主体的避税,是国际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

C、转让定价税制的管辖对象是公司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

D、确认关联交易是整个转让定价税制的核心内容

E、当跨国纳税人的国外经营活动存在盈亏并存时,实行分国限额法对纳税人有利,采用综合限额法对居住国有利

【正确答案】ABCE

【答案解析】转让定价税制的管辖对象是公司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采用哪些方法对跨国关联企业利用转让定价形成不合理的国际收入和费用分配进行重新调整,是整个转让定价税制的核心内容。即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是整个转让定价税制的核心内容。

 税务师:国际税法

  详细问题描述:

老师,选项E该如何判断理解,能否举个例子说明,谢谢?

答疑老师回复:

参考下面的例子理解一下:

假设企业是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则适用我国税率25%. 09年在A国经营亏损为-10万元,A国税率30%。 在B国经营盈利为30万元,B国税率为20%。

这就符和教材所说的,国外经营活动存在盈亏并存的情况。

采用分国法:

A国抵免限额为0。 实际在我国需交税也为0。

B国抵免限额为7.5,30*25%=7.5

A、B合计在国外缴纳税款6万元。 在我国需要补交税款1.5万。

如果采用综合抵免法。

抵免的限额是:(30-10)*25%=5

我国企业所得税是分国不分项,在A国亏损不用在我国交税,B国的收入应在我国交税30*25%=7.5,但境外所得采用综合抵免法,只能抵免5,所以应补交税款2.5 。

所以分国分项法对纳税人有利。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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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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