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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许可的设定
1.目前的项目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 增值税票找国税总局,其余找省级税务局 |
(2)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省级税务局批:可延缴+最长不超3个月 |
(3)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找区县级税务机关 |
(4)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找区县级税务机关 |
(5)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找区县级税务机关 |
(6)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找区县级税务机关 |
(7)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 共同上级税务机关 |
2.取消的项目
(1)领购普通发票 | 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 |
(2)使用计算机发票 | 按一般普通发票领购手续办理 |
(3)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 属于义务 |
(4)拆本使用发票 | 禁止行为 |
(5)跨规定使用区域(跨省)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 |
(6)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 | 自由的行为 |
【提示1】税务机关的行政审批中取消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
【提示2】取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实施的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认定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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