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41 苹果版本:8.7.4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税务行政许可的设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5/23 14:11:02 字体:

2016税务师考试

税务行政许可的设定

1.目前的项目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增值税票找国税总局,其余找省级税务局
(2)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省级税务局批:可延缴+最长不超3个月
(3)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找区县级税务机关
(4)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找区县级税务机关
(5)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找区县级税务机关
(6)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找区县级税务机关
(7)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共同上级税务机关

2.取消的项目

(1)领购普通发票 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
(2)使用计算机发票 按一般普通发票领购手续办理
(3)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属于义务
(4)拆本使用发票 禁止行为
(5)跨规定使用区域(跨省)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6)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 自由的行为

【提示1】税务机关的行政审批中取消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

【提示2】取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实施的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认定的审批。

税务师备考已经拉开帷幕,目前为预习阶段,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上为大家分享的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帮助。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链接: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二章知识点汇总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