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通过人员现场资格审核公告
山西省201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通过人员现场资格审核公告
根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和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晋国税发〔2014〕38号)安排,现将山西省201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通过人员资格审核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核部门、范围
资格初审工作按照专业通过人员工作单位属地原则进行。由各市地税局咨询所负责;资格终审工作由山西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山西省地税局税收咨询服务中心具体承办)负责。
资格审核范围为参加201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各科目成绩均达到卷面满分60%的应试人员。(名单附后)
二、审核时间、地点
(一)资格初审
1.资格初审时间:2014年9月22日-30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2.资格初审地点见附件
(二)资格终审
1.资格终审时间:2014年10月8日- 17日
2.资格终审地点:太原市水西门街23号
联系电话:0351-4052111转61109
三、审核所需材料
(一)资格初审携带材料
1.《资格考试审核表(一)》一份,由本人自行下载并填写;
2.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免试部分科目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由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工作年限及从业证明材料。
4.与审核表一致的照片一张,用于证书制作。
以上资料纸张规格均为A4;相关表格见附件。专业通过人员持上述“材料”按照本人单位属地原则,到各市地税局咨询所进行初审。
(二)资格终审
初审通过后由各市地税局咨询所汇总后按照规定时间报省地税局税收咨询服务中心进行资格终审。
四、审核注意事项
(一)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考生,考试成绩以连续三个考试年度为一个周期进行滚动管理,专业通过人员在有效成绩的各考试年度均须符合报考条件,否则,取消符合报考条件年份之前的有效期内的所有科目成绩及本年度专业通过资格。
(二)资格审核时,材料应齐全、完整、准确,材料不齐全或不完整,资格审核部门将拒绝审核。
(三)对逾期未提交资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审核,取消本年度考试成绩及专业通过资格。
(四)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考生,取消有效期内的全部合格成绩,并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12号令),三年内禁止参加任何职业资格类考试。
(五)资格审核不通过的考生将不予核发资格证书。
五、审核依据标准
(一)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3.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4.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对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满十年,其中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两年者,在2002年前,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二)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均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三)关于港澳居民参加考试的规定
香港、澳门居民在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时,应根据报名条件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附件1:资格考试审核表(一)及填表说明
附件2:合格人员名单
附件3:工作年限及从业证明
附件4:各市初审部门地点及联系方式
山西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201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