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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银行职业知识点《银行业法律法规》:非银行金融机构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5/03 14:57:2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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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监督管理角度讲,除上述银行机构外,属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银行业机构还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国际上广义理解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是指由国家出面专门设立的以处理银行不良资产为使命的金融机构,具有特定使命以及较为宽泛的业务范围。

亚洲金融危机后,为处置国有银行业不良资产,我国于1999年成立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收购、管理和处置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经过十多年运作,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政策性处置任务基本完成,目前已开始逐步向商业性机构转型,形成了以资产管理业务为主、投资银行和其他金融业务并举的业务格局。

(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主要是为集团内部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

其业务一类是基础类业务,涵盖了商业银行可以办理的全部资产、负债、中间业务;另一类是满足一定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办理的业务,包括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企业债、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等业务。

(三)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2007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行业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四)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是以资金融通为目的,以租赁业务为载体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之相对的是实物租赁公司,主要从事的业务是经营性租赁业务。在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特指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融资租赁业务;吸收股东1年期以上(含)定期存款;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外汇借款;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等。金融租赁基本业务模式为金融租赁公司协助承租人选购设备并购买设备,然后出租给承租人。租赁期间,金融租赁公司享有设备所有权,承租人享有设备的使用权,并承担维护及其相关费用和设备使用风险。租赁期满,设备一般按照残值出售给承租人。

(五)汽车金融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汽车金融公司的优势在于对车辆和品牌经销商足够了解,回收车辆处置更便利。

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三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购车贷款业务;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等。

(六)货币经纪公司

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国,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业务范围,货币经纪公司可以经营下列经纪业务:境内外外汇市场交易、境内外货币市场交易、境内外债券市场交易、境内外衍生产品交易等。

(七)消费金融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办理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办理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办理信贷资产转让;境内同业拆借;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八)贷款公司

2009年8月,银监会发布并施行《贷款公司管理规定》,依据该规定,贷款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公司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批准,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办理各项贷款;办理票据贴现;办理资产转让;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资产业务。贷款公司的营运资金来源包括实收资本、向投资人的借款、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但融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

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必须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经营宗旨,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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