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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伸裁的协助与监督
1. 法院对仲裁活动的协助。主要表现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三个方面:
(1) 仲裁财产保全。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仲裁机构在受理当事人仲裁申请后,对案件卞出仲裁裁决前,为保证将来仲裁裁决得以实现,而由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措施的制度。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仲裁法》规定,忡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2) 仲裁证据保全。忡裁证据保全,是指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对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当事人申请,由法院所采取的对证据加以保护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3) 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仲裁法》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 法院对仲裁活动的监督。
(1) 撤销仲裁裁决。根据《忡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①没有仲裁协议的;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⑤对方当事人隐满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狗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仲裁裁决确有上列情形之一的,或者人民法院认定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如果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銷程序。
(2)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在仲裁裁决执行过程中,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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