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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裁程序
1-申请与受理。申请仲裁,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根据其签订的仲裁协议,提请所选定的仲裁机构进行忡裁审理和裁决的行为。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有仲裁协议;第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第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在申请仲裁时,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受理,是指仲裁委员会依法接受对纠纷的审理。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的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2. 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忡裁申请后,应当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活动。
仲裁庭,是指由当事人选定或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组成的,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案件依仲裁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组织形式。忡裁庭不是一种常设的机构,其组成的原则是一案一组庭。仲裁庭有两种组成方式:一种是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即合议仲裁庭'合议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另一种则是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即独任仲裁庭。在具体的仲裁活动中,采取上述两种方式中的哪一种,由当事人协商决定。当事人约定合议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约定独任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该独任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公平的保护,《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员的回避制度。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的申请: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 开庭和裁决。开庭,即开庭审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方式。
《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即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但是,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当事人协议仲裁公开进行的,则可以公开进行。
在开庭审理前,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忡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经书面通知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经书面通知后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的,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相互质证。
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忡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仲裁裁决应当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人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仲截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如果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或者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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