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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裁协议
1. 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2. 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
(1) 形式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筒称《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具备书面形式。仲裁协议应当写明提交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同时还应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2) 实质要件。仲裁协议作为契约,必须符合契约的一般成立条件。根据《仲裁法》规定,裁协仪应具备下列要件:①当事人必须有缔约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②意思表示真实。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无效;③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即仲裁事项应当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产生的财产纠纷,且以当事人有权处分的民事权利为限。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协议无效。
3. 仲裁协议的效力和无效仲裁协议的确定。
(1) 仲裁协议的效力。①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管辖案件的前提,没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忡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②除非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否则,只要有仲裁协议,法院对案件就没有管辖权。③仲裁协议是仲裁裁决可以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前提。
(2) 仲裁协议的无效及其确定。在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没有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原因有:①以口矣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②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④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⑤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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