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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的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贷款人是指提供贷款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人必须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我国《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具有的权利包括: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其借款有关的资料,并根据其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有权在借款人未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时,要求其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贷款;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贷款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必须严格执行监管机构规定的监管指标要求;不能向关系人(指商业银行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未经监管机构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对不具备贷款人资格和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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