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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的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借款人是指向商业银行借款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借款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工商户,或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我国《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的权利包括:可以自主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有权拒绝借款以外的附件条件;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反映、举报有关情况;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借款人的义务包括: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调查、审查和检查(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取得贷款人的同意;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满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不得违规使用贷款资金;不得采用欺诈手段骗取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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