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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零基础知识点:政府采购方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8/01/18 16:57:42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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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开招标

1.公开招标指采购人或者代理采购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方式(主要采购方式)。

2.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3.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4.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二)邀请招标——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法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与不少于3家供应商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法律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唯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五)询价

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对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比较,最后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适用范围:货物规格、标准单一,现货货源充足而且价格变动幅度比较小的采购项目。

(六)废标情形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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