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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支票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8/02/27 11:44:40 字体:

当你真正想完成一件事时,根本不会在意别人是否看到。备考漫漫长路,让小编和你一起默默地走下去吧。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为您准备的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考点。

(一)概念、种类及适用范围

1.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种类

(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3)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注意】划线支票仅为普通支票的特殊形式,不包括在支票的种类当中。

3.适用范围

(1)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2)全国支票影像系统支持全国使用。

(二)出票

1.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注意】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有6项,无收款人名称。

2.授权补记事项

(1)金额;

(2)收款人名称。

【注意1】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注意2】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3.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2)出票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注意】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只有一个,且无“付款日期”。

(三)签发要求

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注意1】陷阱:出票时、签发时、开具时。

【注意2】与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区分。

(四)付款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出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补充1】支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出(持)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补充2】支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出票人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多选题】2014年2月18日,甲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付乙公司,乙公司于2月20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于3月3日向甲公司开户银行P银行提示付款,P银行拒绝付款,关于丙公司行使票据权利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B.丙公司有权向P银行行使追索权

C.P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D.丙公司有权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正确答案】CD

以上摘自正保会计网校初级会计职称基础学习课程,基础学习课程旨在帮助考生从头开始,夯实基础。课程由网校老师侯永斌、冯雅竹讲授,能够带领大家快速进入初级备考的正轨。试听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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