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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民事诉讼(06.0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6/05 15:19:24 字体:

民事诉讼

  1.民事诉讼: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2.两审终审制;合议制度——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回避制度——证人不适用;公开审判制度——开庭前公告。

  3.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2)特殊地域管辖:

  ①合同履行地。②保险标的物所在地。③票据支付地。④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⑤侵权行为地。⑥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

  (3)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共同管辖:立案在先原则。

  4.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特殊诉讼时效为1年,最长不超过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5.特殊诉讼时效(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②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③延付或拒付租金,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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