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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核心知识点,以下是关于《经济法基础》民事诉讼的管辖权的知识点,赶快来学习吧!
✔民事诉讼的管辖权
1. 级别管辖
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2. 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基本原则:“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基本原则:司法效率优先
纠纷 | 管辖法院 |
合同纠纷 | 合同履行地 |
保险合同纠纷 |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
票据纠纷 | 票据支付地 |
运输合同纠纷 |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
侵权行为 | 侵权行为地 |
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
【提示】特别管辖不排除一般管辖,上述纠纷均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3)专属管辖
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①可协议的纠纷类型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②可协议的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吿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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