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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劳动合同法(09.16)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9/16 08:56:55 字体: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劳动合同的建立

  A.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B.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订立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

  3.订立主体资格要求

  A.主体——【劳动者需满16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例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B.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4.主体义务

  A.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B.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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