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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 | 法的分类 |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 |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内三个小子根本太普通) | 根本法和普通法 |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 | 实体法和程序法 |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特别一般) | 一般法和特别法 |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祖国) | 国际法和国内法 |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 | 公法和私法 |
形式 | 制定机关 | 注意要点 | 名称规律 | |
宪 法 | 全国人大 | 国家根本**,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
法 律 |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及其常委会——其他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 ××法 | |
法规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条例 | |
地方性法规 |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 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 | ××地方××条例 | |
规章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各部委 | 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 ××办法 ××条例实施细则 |
地方政府规章 | 地方人民政府 |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 ××地方××办法 | |
效力排序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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